台灣電化學學會理事及監事電子化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111年3月14日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台灣電化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本會會議議事效率,並因應政府政策,特訂定「台灣電化學學會理事及監事電子化會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時機:本辦法適用於(常務)理監事會議及各委員會會議;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修訂組織規定,應以實體會議方式辦理。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電子化會議:指以電子方式提供會議資料予所有與會人員,並運用電子化設備顯示會議資料者。
二、電子化設備:指會議進行時所使用之相關資訊設備,包括桌上型電腦、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投影設備、即時通訊工具、視訊平臺或智慧型手機等。
第四條 電子化會議之召開得採以下單一或混合實體會議方式進行:
一、同步線上會議
(一) 電話會議:透過電話、網路電話、行動語音通話等進行議題討論。
(二) 視訊會議:透過網路視訊進行遠距會議。
(三) 網路直播會議:透過網路直播進行會議並同步播放會議實況,及進行議題線上互動交流。
二、非同步線上會議:運用即時通訊、群組溝通等工具,透過網路傳遞意見,進行非同步議題討論及交流。
第五條 電子化會議準備階段:
一、應視與會人數、與會人員所在地、電子化設備及討論議題等決定會議進行方式。
二、會議通知:得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或行動訊息等方式,並說明電子化會議所需使用之設備、軟體、會議所配賦之帳號、密碼、連結或視訊會議與會方式等事項。
三、會議資料之提供,得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
四、會議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第六條 電子化會議進行階段:
一、會議開始前,應先行就會議所需使用之電子化設備環境及相關會議資料等,進行準備及測試。
二、會議簽到方式:得採視訊截圖、電子簽到、聊天室留言或紙本(於空白會議簽到單簽名,掃描回傳或電子郵件回條)等可資確認之方式辦理。
三、議案表決方式:會議主席需以言語或文字的方式說明表決事項及投票時間,請理監事表示意見,紀錄方式得採視訊贊成、圖示截圖、聊天室贊成留言等可資確認之方式辦理。
第七條 電子化會議結束階段:
一、會議紀錄得以文字、影音或語音方式為之。
二、會議紀錄經會議主席確認後,得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提供。
第八條 電子化會議資料管理及電子化設備使用,應遵循資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以強化會議資訊安全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