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化學學會優秀青年研究獎實施辦法
民國115年9月22日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公告說明】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之年齡限制,自民國118年起實施;於民國118年以前,申請年齡上限仍以四十五歲為基準。
第一條:台灣電化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與提昇會員從事電化學領域之研究與創新,特設立「優秀青年研究獎」(以下稱本獎)。
第二條:本獎之獲獎名額,每年以一名為限,每人以一次為限,如無適當人選則保留名額至次年辦理。
第三條:本獎頒贈對象須具備本會個人會員資格,且年齡未滿四十二歲者(以當年六月三十日為年齡足歲計算基準),其主要研究成果應於台灣完成。女性候選人於此年齡之前曾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得延長兩年之申請年齡限制,惟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本獎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獲獎者並得受邀於年會時發表演講,本會並於網頁上刊載獲獎者之具體事蹟。
第五條:本獎之申請辦法如下:
(一) 候選人可經由本會之永久會員以及於有效會期內之一般會員與團體會員,至少兩位以上(含)向本會聯名推薦。
(二) 申請文件(皆須為電子檔案型式):
1. 申請表。
2. 一篇/項代表性研發成果,含學術論文或專利或技術報告等。
(三) 申請期間:
申請人須於本會每年公告申請期限前,備齊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六條:本獎之審查:
(一) 由本會獎章委員會召集人成立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決審結果應提送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
(二) 本獎評選適用利益迴避原則,候選人之論文指導教授不得參與獎項之評選與決審作業。
(三) 獲獎者如經證實有違反學術研究論理或侵權等情事,應自負完全法律責任,並繳回已頒發之獎狀及獎金,不得異議。
第七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電化學學會優秀青年研究獎申請表」,請由學會網頁的「檔案下載」處下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