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化學學會傑出服務獎實施辦法
民國115年9月22日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台灣電化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會員熱心推展本會各項會務,或執行本會重大任務成果優異者,特設立「傑出服務獎」(以下稱本獎)。
第二條:本獎每年度以一名獲獎者為原則,惟於候選人數眾多且經評審委員會認定確有優秀人選時,得酌予增加獲獎名額。每位獲獎者以獲獎一次為限。
第三條:本獎頒贈之對象須具備本會個人會員資格。
第四條:本獎頒發獎狀乙紙及獎牌乙面,獲獎者於本會舉辦之年會中頒獎,本會並於網頁與所發行之刊物上刊載獲獎者之具體事蹟。
第五條:本獎之申請辦法如下:
(一) 候選人可經由本會之永久會員,以及於有效會期內之一般會員與團體會員,至少五人以上(含)向本會聯名推薦;或由本學會理監事會議主動推薦,經理事或監事提案,並提送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推薦之。
(二) 候選人須於本會每年公告申請期限前,備齊本獎申請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六條:本獎之審查:
(一) 由本會獎章委員會召集人成立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決審結果應提送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
(二) 本獎評選適用利益迴避原則,候選人之論文指導教授不得參與獎項之評選與決審作業。
第七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電化學學會傑出服務獎申請表」,請由學會網頁的「檔案下載」處下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