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化學學會會士頒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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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化學學會會士頒發實施辦法

民國115年9月22日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台灣電化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本會會員在電化學相關研究領域有傑出成就、且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特頒發「會士」榮銜。

第二條:每年當選之會士於本會舉辦之年會中頒發會士證書,本會並於網頁與所發行之刊物上刊載獲獎者之具體事蹟。

第三條:會士候選人之資格及推薦方式如下:

 (一) 具本會永久會員資格,或連續十年以上為本會有效個人會員,且從事電化學相關領域之學術研究、人才培育或產業發展達十年以上者,經五位以上本會會員(於有效會期內)連署推薦,或由理監事會主動推薦,得列為會士候選人。

 (二) 推薦書及相關資料須於本會每年公告申請期限前,備齊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四條:會士之產生:

 (一) 會士遴選委員會由徵詢會士意願後組成,新會士由會士遴選委員會自會士候選人中遴選之,會士候選人須經會士遴選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並報理監事會核備,方可敦聘為會士。

 (二) 惟於本辦法核定執行前三年度,會士遴選委員會成員得自中央研究院院士、教育部國家講座教授、教育部學術獎、教育部國家產學大師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累獲兩次,或本會會士得獎人資格者中聘任。

第六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電化學學會會士推薦書」,請由學會網頁的「檔案下載」處下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