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化學學會企業機構與個人冠名論文獎實施辦法
民國115年9月22日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台灣電化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學生從事電化學領域之研究,與企業、機構、個人合作設立特定領域之電化學研究,特設立「企業機構與個人冠名研究論文獎」(以下稱本獎)。
第二條:每一冠名論文獎每年以至多一篇為原則,如無適當人選則保留名額至次年辦理。
第三條:本獎頒贈之對象須同時具備本會有效個人會員資格,且為公私立(科技)大學在校學生或當學年度之應屆畢業生,申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本獎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獲獎者於本會舉辦之年會中頒獎,本會於網頁或所發行之刊物上刊載獲獎者之具體事蹟。
第五條:本獎之申請辦法如下:
(一) 本獎候選人須在本會公告申請期限前兩年度內,於國際SCI期刊完成學術論文發表(須有DOI以及卷數頁數)。本獎候選人必須為該篇論文之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如為共同創作,申請人應取得該論文其他全部作者之書面授權同意由申請人代表參加本獎,並由申請人代表受領與本獎相關之所有權利(包括領取獎狀及獎金、接受表揚及宣傳)與義務,惟獎狀上會列出所有共同作者姓名。如候選人之論文屬本會前兩年度內舉辦年會之Special Issue所刊登之「原創性」學術論文,得以同一篇論文同時申請本獎及本會「電化學研究論文獎」;惟同一篇論文以獲頒其中一項獎項為限。
(二) 候選人須由該篇論文之指導教授及本會會員(於有效會期內),至少兩位以上(含)向本會聯名推薦。
(三)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2. 本獎候選人於本會發行刊物上刊登之學術論文。
3. 檢附本獎第三條規範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申請表須親筆簽章後正本郵寄至本會,其餘資料以電子檔案型式寄至本會信箱。申請期間:申請人須於本會每年公告申請期限前,備齊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六條:本獎之審查:
(一) 由本會獎章委員會召集人成立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評審委員會得邀請企業或相關機構人士參與審查,決審結果應提送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
(二) 本獎評選適用利益迴避原則,候選人之論文指導教授不得參與獎項之評選與決審作業。
(三) 獲獎者如經證實有違反學術研究論理或侵權等情事,應自負完全法律責任,並繳回已頒發之獎項及獎金,不得異議。
第七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電化學學會企業機構與個人冠名論文獎申請表」,請由學會網頁的「檔案下載」處下載申請表。